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宣布通告,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批准事情,推动特种设备检验事情革新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革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批准规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果真征求意见,意见反响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批准事情,推动特种设备检验事情革新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革新,我局组织起草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批准规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果真征求意见。民众可通过以下方法提出反响意见:
1. 登岸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视察”提出意见。
2. 民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法将意见发送至:tsjj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批准规则》果真征求意见”。
3. 通过信函方法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批准规则》果真征求意见”。
意见反响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批准规则(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2020年11月23日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批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批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宁静法》《特种设备宁静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按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批准事情。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批准证》(以下简称《批准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在批准的项目(见附件B和附件C)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事情,《批准证》有效期4年。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分为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
甲类检验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按期检验事情,凭据其规模和能力分为A1级、A2级和B级。
乙类检验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宁静包管职责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担负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按期检验事情。
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担负挂号在本单位名下的特种设备按期检验事情,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其全资子公司的名义申请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格批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批准分为首次批准、延续批准、增项批准、变换批准。批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批准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
第六条申请批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满足本规则划定的批准条件(见附件D、附件E),凭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治理体系要求》(见附件F)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质量治理体系,凭据执法、规则、规章、宁静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事情,确保检验事情质量。
第七条国务院卖力特种设备宁静监督治理的部分及省级人民政府卖力特种设备宁静监督治理的部分为批准机关,卖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批准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国务院卖力特种设备宁静监督治理的部分卖力甲类检验机构(限A1级、A2级)的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卖力特种设备宁静监督治理的部分卖力所在地甲类检验机构(限B级)、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的批准。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单位向批准机关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批准申请书》(花样见附件G)。申请单位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卖力。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应当凭据附件B申请批准项目,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凭据附件C申请批准项目。
分公司不可单独提出批准申请;子公司应当单独提出批准申请。
第九条批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关于资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事情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并且向申请单位和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法。
批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关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事情日内一次性见告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批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事情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单位不切合申请条件的;
(二)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批准证》行政处分,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明的;
(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批准,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其它应当不予受理的。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点、机构类别和批准项目爆发变革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换申请。
第三节 鉴定评审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到批准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事情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见告申请单位,并在60个事情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准时限完成现场评审事情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质量手册、检验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现场鉴定评审事情程序和要求
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
(一)现场鉴定评审事情程序一般包括:首次集会、现场巡视、分组审查(包括从事检验事情的分公司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下同)、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集会等;
(二)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纪录;
(三)现场鉴定评审事情结束时,评审组应当将发明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不可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事情备忘录》;问题整改时间不得凌驾6个月。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凭据以下要求分为切合条件、整改后切合条件、不切合条件:
(一)满足批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切合条件;
(二)整改后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切合条件;
(三)除本款(一)(二)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切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凭据委托划定,实时出具并且向批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事情(含整改时间)应当自《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事情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鉴定评审事情。
第四节审批与发证
第十七条批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事情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切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宣布《批准证》(含电子《批准证》);不切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批准证》应当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类别和级别、分公司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的信息(含名称、住所、办公地点)、检验园地地点(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按期检验、气瓶按期检验)等。
第五节 延续、增项和变换
第十八条持证机构在《批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应当在《批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凌驾12个月)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批准,未实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延续批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延续批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凭据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划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证机构在《批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批准(含增加批准项目、增加分公司或事业单位增加分支机构、增加检验园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凭据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划定执行,《批准证》有效期稳定。
第二十条在《批准证》的有效期内,持证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点爆发变革,应当在变革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机关申请变换《批准证》。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换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换的决定。准予变换的,换发新的《批准证》,《批准证》有效期稳定;不予变换的,书面见告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批准机关认为需要现场鉴定评审的,凭据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划定执行。
机构类别变换的,凭据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划定执行,《批准证》有效期稳定。
第二十一条持证机构因改制、重组、搬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批准的,应当在《批准证》有效期内届满的3个月以前向批准机关提出延期批准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改制、重组、搬家或不可抗力的有关说明及资料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得凌驾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批准周期内扣除。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乙类检验机构的包管义务:
(一)在限定的区域内担负特种设备应检尽检的责任;
(二)凭据地方卖力特种设备宁静监督治理的部分要求,担负与特种设备宁静相关的包管性事情;
(三)落实外地特种设备检验减征免征收费政策。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自身担负的特种设备检验事情中的无损检测的,不需要再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但应具有与检验事情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无损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其监督检验规模内生产环节中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事情。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可同时被批准为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任意一个地(市)级行政辖区首次开展检验前,应当向外地地(市)级特种设备宁静监督治理部分见告,并且实现检验信息治理系统与受检设备使用挂号治理系统数据对接,检验后凭据外地特种设备宁静监督治理部分的要求实时上传检验数据。
卖力特种设备宁静监督治理的部分应当开放使用挂号治理系统数据接收端口,允许提出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数据上传。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治理总局卖力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批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其第1号、2号、3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及其第1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治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和《质检总局关于调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批准规则>中有关高级检验师要求的通告》(质检总局通告2013年第66号)同时废止。